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法规办公室应当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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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