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法规办公室应当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