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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