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行政应诉第二十六条法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书和有关材料或证据提交人民法院。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