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民政部经行政复议改变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又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法规办公室起草答辩书,报部长签发。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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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