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行政应诉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民政部经行政复议改变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又引起的行政诉讼,由法规办公室起草答辩书,报部长签发。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