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四条

对民政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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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