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行政应诉第二十四条对民政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第二十三条。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