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三条

对民政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行政诉讼,相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书,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法规办公室,经审核后,报部长签发。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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