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行政应诉第二十三条对民政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行政诉讼,相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书,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法规办公室,经审核后,报部长签发。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