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行政诉讼代理人由法规办公室或者有关司(局)推荐,报部长决定。 法规办公室根据部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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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