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行政应诉第二十二条民政部行政诉讼代理人由法规办公室或者有关司(局)推荐,报部长决定。 法规办公室根据部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