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部长签发;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经行政复议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案件,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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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