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书由部长签发;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经行政复议拟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案件,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