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第二十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经审理决定给予当事人赔偿的,赔偿费用由民政部行政经费列支。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