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经审理决定给予当事人赔偿的,赔偿费用由民政部行政经费列支。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