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民政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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