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民政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