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民政部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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