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民政部记录在案,可以撤回。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