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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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