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第十八条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