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七条

法规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查行政复议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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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