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七条
法规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查行政复议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法规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查行政复议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