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应当审查规定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对该规定民政部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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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