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五条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内容是否适当。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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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