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四)作出答辩的日期。 答辩书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四)作出答辩的日期。 答辩书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