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四)作出答辩的日期。 答辩书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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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