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三条

民政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民政部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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