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办公室可以决定采取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到民政部当面说明问题或者情况的;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者书面行政复议不能有效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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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