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第十条民政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