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民政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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