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