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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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