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