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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