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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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