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