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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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