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