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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