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