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