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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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