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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