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