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