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注重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坚持教育保护并重,实行社会共治,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