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包含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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