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未成年人节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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