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对列入警示记录的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对列入警示记录的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