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传播规范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就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每年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 评估委员会工作情况、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履职情况和社会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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