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传播规范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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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