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节目规范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节目前后播出广告或者播出过程中插播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二)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四)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 (五)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