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节目规范

第十四条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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