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节目规范第十四条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