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9号令),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74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内企业经营航空发动机修理等业务出境监管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4〕235号),《海关总署办公厅 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2〕89号),《政法司、监管司关于明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政法函〔2004〕2号)同时废止。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27号令)和《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28号令)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4、商务部相关证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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