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