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