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对委托的发证机构进行调整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在发证机构调整前申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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