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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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