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