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越权或者超范围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可暂停或者取消对其发证委托。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