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越权或者超范围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可暂停或者取消对其发证委托。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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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