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 《管理目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情况对《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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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