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务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务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