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是否有越权或者超发证范围违章发证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自查与许可证局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许可证局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向商务部报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