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构应及时传送发证数据,保证进出口经营者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认真核对,定时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许可证局应当每季度将核对后的海关反馈核查数据报商务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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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