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或海关举报进出口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商务部和海关应为举报者保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对查证属实的,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者奖励。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务部或海关举报进出口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商务部和海关应为举报者保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对查证属实的,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