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九条

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参展单位(出口经营者)应凭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对于非卖展品,应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非卖展品”字样。参展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六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境内,由海关凭有关出境时的单证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