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第十六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办理海关手续联;第二联为海关留存核对联;第三联为银行办理结汇联;第四联为发证机构留存联。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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