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第十二条
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
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并按本办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