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持续披露等具体规则由北交所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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