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八条独立法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章 公司治理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持续披露等具体规则由北交所制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