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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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